【普法课堂】节日多发工资、上班需记考勤 但法院为何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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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39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节日多发工资、上班需记考勤,为何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优胜公司是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方。2020年2月,白某经人介绍到优胜公司分包的该项目工地担任水电工。优胜公司与白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50元,工作8小时。2021年8月2日,白某在该工地工作时受伤,优胜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6万元,白某至此未再回工地工作。2022年1月,白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优胜公司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2年1月1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白某的申请。优胜公司不服,认为其与白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将白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优胜公司要求确认其和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理由为:首先,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白某虽辩称与优胜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优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白某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次,双方对工资的约定和发放不符合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特点。双方均认可约定的是工作一天150元,虽不能仅凭按日计薪就否认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就白某提供的工资发放凭证来看,优胜公司也并非固定按期发放,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发放一次的情况均存在。再次,考勤记录仅作统计劳务费使用。双方均认可的考勤表上仅列十几人,分为水电工、信号工、安全员三类,作为优胜公司正式员工且参与工地管理的朱某并不在考勤列表,故对优胜公司主张该考勤记录是为了统计劳务人员上工天数,以便发放报酬的主张予以采信。最后,白某与优胜公司之间缺乏隶属性、稳固性特点。据双方陈述,即使白某无故旷工、缺勤,公司也未对白某有任何处罚措施,仅是不发放缺勤当日的劳务费;从同为该工地水电工的王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水电工于工地完工后即离开,表明此类工种仅是在工地上为优胜公司提供劳务。

以上都说明了白某和优胜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具有长期性、稳固性、隶属性特点的劳动关系。关于白某辩称的优胜公司因其春节加班向其多支付报酬也不能说明优胜公司是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加班费,本案中白某的部分陈述和提交的部分证据恰恰印证了其和优胜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优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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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季度研讨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及全省法院调研工作会议精神,3月23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季度研讨会议在淄博召开。会议特邀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董士慧、桓台县公安局周家派出所副所长丁乃勇两位省人大代表列席。

会上,省法院行政庭庭长侯勇介绍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当前面临的困难问题,并认真听取了两名省人大代表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中院行政庭负责人汇报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建议,就如何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打造工作亮点提出建设性意见。会议还围绕审判实践中涉及的起诉条件、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工伤认定及其他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就部分争议问题达成共识,统一了类案裁判标准。

会议就进一步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一要强化审判调研工作,以调研推动理念更新、能力提升。二要注重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保障行政审判工作传承创新。三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效解决审判程序空转问题。四要有效延伸审判职能,推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济南铁路中院:“黄河行”系列活动菏泽首站顺利起航

大河之治,始于安澜。为深入宣传贯彻黄河保护法,筑牢母亲河生态保护的法治屏障,发挥好集中管辖黄河流域部分环境资源案件职能作用,济南铁路中院积极开展环资审判“黄河行”系列活动。3月23日,铁路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前往菏泽市沿黄县区巡回办案,拉开了“黄河行”系列活动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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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

3月15日和17日,城阳区法院凌晨出击,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行动共出动警车10辆、干警30余人次,依法拘传23人,司法拘留5人,执结案件19件,执行到位金额38万余元,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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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法院:8000万,调了!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菏泽某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土建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因建设公司拒绝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主张违约金3622余万元。诉讼过程中,建设公司以施工单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且开发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416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停工损失等486.89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工程一度陷入停工的僵局。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刻深入实地走访调研,发现该工程为重要产业园区创建项目,且案涉标的额较大,不仅关系双方企业利益,更会对后续众多科创企业在此安家落户造成间接影响,若停工时间延长,工程将面临“烂尾”风险,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如何破局复工,成为本案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经过查阅材料、庭审调查,法官发现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争议不大,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便为本案“量身定制调解方案。针对施工价格及停工损失等有较大争议的部分,法官制定了多套解决方案共双方企业选择论证,将原本对立的矛盾转化为达成共识的讨论。最终,双方就工程款数额及分期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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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140

■巨野法院:雇佣的临时工在工作中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

XX公司因欲拆除一旧养殖场内的房屋,由周某某委托杨某雇佣挖掘机进行拆除。杨某联系到朱某某后,双方协商雇佣挖掘机价格为1小时180元,挖掘机到场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朱某某1000元,朱某某联系其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到xx小学南干活,并将杨某的联系电话发给了王某。

王某到现场后,杨某将需要拆除的房屋范围告知王某,王某在驾驶挖掘机拆除XX公司北部房屋时,房屋西侧墙体倒下后接连砸到旁边房屋、东墙、养殖场与某园区学校共用的墙体及李某龙等人的九辆车。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租赁拖车将案涉受损车辆运至山东菏泽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并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李某龙等九名原告将XX公司、周某某、杨某、朱某某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车辆损失。

本案中,车辆损失系因第三人即提供劳务的王某,在拆除房屋时砸倒围墙所致,朱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就李某龙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作为被拆除房屋的定作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未选定具有施工资质的相关企业进行房屋拆除,对施工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朱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定由朱某某就案涉车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XX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来源;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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